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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云亭招聘(公司可以向员工收取招聘费用)

  • 职业人才
  • 2023-09-16 12:01
  • 龙泉小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规范自己的招聘行为,严禁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保证金、押金等更不能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物品,否则一旦被劳动者举报就需要承担严重的行政责任。

【案情简介】

北京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张三是学企业管理的,2020年6月来到北京,想在北京找一份工作。其跑了十多家公司后,发现此次到北京求职的成本大大超出了其预算。因为,很多公司要求求职者支付数目不等的面试费、资料费、报名费、考试费、体检费、招聘费、试讲费,最少的50元,最多的500多元。

有的公司还要求交一千多万的保证金,更有甚者还会扣押自己的身份证、学位证等重要证件。面对用人单位的各种名目的收费。张三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不交,就丢掉了一个机会;交了,很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些钱交得太冤枉。那么,问题来了,公司可以向员工收取招聘费用、保证金或扣押证件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向应聘者收取招聘费用、保证金或者扣押求职者的证件。《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存在以下情形,都是不合法的:(1)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2)缴纳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风险保证金;(3)扣押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4)其他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以达到向劳动者收取风险保证金的目的,如收取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集资款等,变相获取风险保证金。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收取风险保证金,扣押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以及变相收取风险保证金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本案中,要求张三缴纳各种招聘费用、保证金以及扣押小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这种违反劳动合同签订原则,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法律必须予以否定。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向张三收取保证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证件,需要及时返还小张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劳动行政部门还应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规范自己的招聘行为,严禁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保证金、押金等更不能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物品,否则一旦被劳动者举报就需要承担严重的行政责任。为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可以采取其他的管理手段,采取收取保证金或扣押证件的措施,往往会得不偿失。

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收取各种招聘费、保证金或扣押保证金等情形时,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其帮忙要回并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理。


【作者简介】‘

记得@张德荣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为公司诉讼、刑事辩护。主办百余件股权诉讼和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曾在最高院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保卫战》《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等实务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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