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是某代驾平台上的代驾司机,约定好底薪为3000——5000元,并按照接单量另有提成。但是代驾平台一直拒绝与崔某签订劳动合同。崔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现实中,代驾平台一般采取与代驾司机订立合作协议、接受劳务派遣等方式来解决代驾司机不足的问题。因此,代驾司机与代驾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相应的证据进行判断。
代驾司机若在代驾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时,代驾司机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存在极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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